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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新闻

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

 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  
信部无(2001)869号  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,全军无委办公室:  
为满足社会公众对使用民用低功率无线对讲机( 以下称公众对讲机)的需求,同时防 止对广播电视、 导航、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相关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,确保各 种无线电业务的有序开展,现将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  
  一、公众对讲机是指:发射功率不大于0.5W ,工作于指定频率的无线对讲机,其 无线电发射频率 、功率等射频技术指标须符合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。  
  二、 设置和使用公众对讲机,不需领取电台执照 , 免收频率占用费。 使用人 (或单位)在购置公众对讲机时须如实填写由生产厂商提供的《登记卡》(登记卡内容 见附件2)。  
  三、禁止在机场和飞行器上使用公众对讲机 。 禁止与公众电话网、公众移动通信 网互联。  
  四、 研制公众对讲机须按照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《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 理规定》(国无管[1995]8号)办理有关手续。  
生产和进口公众对讲机的厂商须按照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、国家技术监督局 《 生 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》( 国 无 管[1997]12号)和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 会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、海关总署 《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管理规定 》(国无管[1995]15号),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《 无线电发射 设备型号核准证》,取得型号核准代码 ,方可生产和进口 。生产、进口的公众对讲机 应在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上标明该机的型号核准代码 。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得在中国境 内生产、销售和使用未经型号核准的公众对讲机。  
  五 、 进口和生产厂商在其产品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,应刊印下列内容:  
1.标明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和使用范围,说明所有控制、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;  
2.不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、加大发射功率(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),不得擅 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;  
3.使用时不得对各种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,一旦发现有害干扰,应立即停止 使用,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;  
4.使用公众对讲机,其通信质量不受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,应承受其它正常工作的无 线电业务可能产生的干扰; 

5.禁止在机场和飞行器上使用;  
6.禁止与公众电话网、公众移动通信网及其它电信网互联。  
  六、 销售商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无线通信产品, 销售商有 义务向用户解释公众对讲机使用规则,并在销售时要求用户填写公众对讲机登记卡。  
销售商每三个月一次将登记卡统一寄给生产厂商,生产厂商应将登记卡内容汇成销售与 登记总表 ,每半年一次报送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。  
  七、 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公众对讲机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更改使用频率、加大发射功率(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),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 用其它发射天线,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 。任何生产厂商和进口商必须接受无线电 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测试。  
  请各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半年内,进行一次公众对 讲机的销售市场检查 ,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现象进行整顿。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, 按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、法规予以处理。  


附件1:公众对讲机的技术规范:    
一、工作频率(单位:MHz):

409.7500 

409.7625 

 409.7750 

 409.7875 

 409.8000 

 409.8125 

 409.8250 

 409.8375 

 409.8500 

 409.8625 

 409.8750 

409.8875 

409.9000 

409.9125 

409.9250 

 409.9375 

 409.9500 

 409.9625 

409.9750 

409.9875

(共20个频点)。 

二、调制方式:F3E 
三、有效发射功率(EIRP ):< 0.5W 

四、发射频率容限:<+5ppm 

五、发射机杂散辐射:<50uW 

六、接收机杂散辐射:<20nW 

七、信道间隔:12.50kHz 


公众对讲机应便于操作,用户可在上述规定的频道范围内人工选取一个频道进行单对单 通信或小组对讲通信。  
各制造商研制、生产的公众对讲机不允许设置编程操作功能,防止用户随意扩展频率范 围,修改发射参数。  
研制、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和使用公众对讲机须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。

点击次数:  更新时间:2017-07-18 18:25:09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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